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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天心:農民工討薪案走上審執(zhí)“快車道”
〖發(fā)布日期:2018/4/18 10:38:37〗 〖點擊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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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是我國產業(yè)大軍中的一支重要力量,但現實中因追索勞務報酬導致的案件時有發(fā)生。近年來,人民法院采取多項措施全力化解農民工和實際用工者之間的矛盾。根據國家統(tǒng)計局2017年3月發(fā)布的數據顯示,2016年我國被拖欠工資的農民工比重為0.84%,較上年下降了0.15%,整體向好。

  2018年4月3日,湖南省長沙市天心區(qū)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fā)布會,發(fā)布涉農民工工資案件審判白皮書及審判執(zhí)行典型案例。

  拒付工資惹出刑事案

  2018年4月3日上午,天心區(qū)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

  因涉嫌拒不向員工支付勞動報酬犯罪,現年41歲的盧某在法警的押解下,站在了被告人席上,這也是天心區(qū)法院審理的首例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

  2010年9月,盧某和其丈夫劉某發(fā)起成立湖南某石材有限公司,并請了一些農民工作為公司員工。

  2014年1月起,湖南某石材有限公司出現拖欠員工工資現象,至2014年底,該公司拖欠公司53名員工工資達67萬元。隨后,該公司員工向長沙縣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門投訴。長沙縣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門介入調查后,該公司拒不配合調查,除不支付員工工資外,還企圖轉移公司財產。作為法定代表人的盧某明知拖欠員工工資事實,被政府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后卻逃匿外地。

  此間經多方協調,該公司于2014年9月才給付員工工資人民幣10萬元,其余拖欠工資一直未予支付。2014年底,該公司27名員工向天心區(qū)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院判決后并采取強制執(zhí)行措施執(zhí)行到20萬工資款。至今,該公司仍拖欠員工工資還有37萬元拒不支付。

  2017年5月27日,湖南某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盧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檢察機關指控,盧某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2018年4月3日上午,天心區(qū)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因為案情復雜,法院將擇期宣判。

  ■法官說法

  天心區(qū)法院刑庭庭長、該案審判長趙靜指出,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企業(yè)和自然人;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犯罪客體表現為既侵犯勞動者的財產權,又妨礙了正常的勞動用工關系,侵犯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一是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的行為;二是數額較大;三是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

  僅有27%簽了合同

  2017年5月8日,周某受長沙某建設公司指派,到株洲某工程公司承包的工地從事試塊工作。在該工地提供勞務期間突發(fā)腦出血,被送往醫(yī)院緊急行開顱手術。出院后,周某右側肢體偏癱,生活無法自理。周某小女兒多次找到建設公司,就父親的賠償問題進行協商。但建設公司認為雙方并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和周某系自身疾病突發(fā)腦出血,故不應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2017年8月,周某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確認其與建設公司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這一請求得到仲裁委的支持。2017年8月24日,建設公司不服勞動仲裁裁決,向天心區(qū)法院提起訴訟,訴請雙方不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

  2017年10月26日,天心區(qū)法院辦案法官主持調解了此案,并最終以15萬元達成調解協議。事后,周某女兒小燕給主審法官發(fā)來短信:謝謝方法官,從這件事中我也學會了很多為人處事的方法,也感受到了大家的關心以及給予的溫暖,我會努力學習的。

  ■法官說法

  本案系確認勞動關系之訴,但因證據原因,周某可能面臨敗訴風險,有可能需要繼續(xù)通過二審、啟動工傷認定行政程序、仲裁、行政訴訟等進行維權,程序復雜,耗時極長,不足以緩解這個不幸家庭的燃眉之急。

  在充分了解案情的情況下,法院第一次開庭后就將工程公司追加為第三人,并在三次開庭后分別與兩家公司的負責人辨法析理。最終,兩家公司同意調解,真正達到案結、事了、人和。

  天心區(qū)法院民一庭庭長汪瑩介紹說,農民工進入建筑工地從事工作大多由親友介紹跟隨“小包工頭”做工,建筑行業(yè)中大多存在著層層轉包的現實情況,導致在起訴階段農民工以其自有的法律常識難以準確確定被告。

  “因建筑行業(yè)存在層層轉包、分包的情況,勞動關系的認定極其復雜,法院一時很難查清適格的責任承擔主體,所以簽訂勞動合同非常重要?!鞭k案法官說,《白皮書》顯示,天心區(qū)法院辦理的該類案件僅有27%與用工主體簽訂了合同。

  凍結分包公司賬戶追償

  2016年7月,朱某經人介紹認識包工頭尋某后,在尋某分包的長沙市天心區(qū)某項目務工。朱某與其丈夫黃某為一組,共同操作一臺提升機,從事挖樁工作。

  2016年7月24日19時許,黃某在地下施工,朱某在地面操作提升機時,朱某左臂被提升機鋼絲卷入受傷。朱某被送往醫(yī)院接受了治療,但她慣用的左手已喪失了勞動能力。包工頭尋某在墊付了4萬多元的醫(yī)藥費后,再沒有任何賠償,經多欠協商未果,朱某遂訴至法院。

  2017年3月,天心區(qū)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限被告尋某在判決生效后七日內賠償原告朱某各項損失合計16萬余元(不含已支付的部分),由湖南某工程建設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尋某不服判決上訴,長沙市中院于2017年11月22日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2018年1月9日,朱某申請執(zhí)行。天心區(qū)法院立即對被執(zhí)行人的財產進行網絡查詢,并迅速凍結湖南某工程建設有限公司存款,為朱某追回全部賠償款,并于2月9日發(fā)放給了當事人。

  ■法官說法

  汪瑩介紹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七條規(guī)定:債權人或者債務人一方人數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享有連帶權利的每個債權人,都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了義務的人,有權要求其他負有連帶義務的人償付他應當承擔的份額。本案屬于典型的勞務分包,湖南某工程建設有限公司將打樁工程分包給尋某。在案件判決時,天心區(qū)法院判決湖南某工程建設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所以,在案件執(zhí)行時,天心區(qū)法院及時凍結了湖南某工程建設有限公司的賬戶,并將執(zhí)行款項發(fā)放給申請人。

  傾情調解討薪案中案

  伏某、柳某、李某、林某四人于2017年3月進入長沙某裝飾設計有限公司從事裝修工作,工資結算都是年底核算后一次性發(fā)放。

  2017年底,因該公司未支付四人勞動報酬,合計為人民幣15萬元左右,四人將公司訴至天心區(qū)法院,訴請長沙某裝飾設計有限公司支付四人勞動報酬。

  法院經審理查明,該公司系個人獨資企業(yè),法定代表人邱某在催收應收款時采用了過激的行為,因械斗而被羈押。公司的運作暫時由其妻子毛女士管理,公司賬面僅有的資金,已全部用于支付幾千元的小額工資。因對公司經營不是很了解,特別是對應收賬款,毛女士并不知情。加之年底催債人過多,毛女士已出現精神恍惚,其兩個兒子,大兒子因內出血正在接受治療,小兒子因無人照顧,已休學并送回鄉(xiāng)下。

  經法院組織調解,毛女士與伏某等四人達成協議。毛女士將卡里的3萬元,當場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進行支付,余款以計息方式在裝飾公司法定代表人邱某釋放后予以歸還。

  ■法官說法

  本案中被告并無拖欠工資的故意,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其他犯罪行為無法經營管理公司。如果直接判決這起勞動報酬支付糾紛,仍將出現執(zhí)行不能的問題。經調解,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家屬支付部分工資,余下工資支付情況以協議形式固定了下來。調解工作后,現雙方均能設身處地為對方換位思考,案件處理除為農民工討回了部分薪酬外,也體現司法的溫度。

  因案制宜采取審執(zhí)措施

  2017年8月18日,彭某、紀某等17人與湖南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案,經長沙市天心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裁決被執(zhí)行人湖南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向各申請執(zhí)行人支付經濟補償及雙倍工資共計35萬余元。

  天心法院受理該系列案后,對被執(zhí)行人的財產狀況第一時間進行了查詢,經查被執(zhí)行人銀行賬戶雖然沒有足額的現金,但其明細卻表明該公司經營狀況良好,常有資金往來。

  根據被執(zhí)行人的經營狀況,執(zhí)行法官因案制宜,直接約談公司負責人,并指出將對其公司和個人施以強制執(zhí)行,并列舉強制執(zhí)行的具體措施。

  2017年12月20日,被執(zhí)行人在強大壓力下,與17位申請執(zhí)行人達成執(zhí)行和解協議,公司全部支付到位。

  ■法官說法

  本案中,承辦法官第一時間掌握了被執(zhí)行人的財產情況,并根據被執(zhí)行人的經營狀況,“因案制宜”對被執(zhí)行人施以強制執(zhí)行的強大壓力,實現了該系列案順利和解并履行完畢,不僅免去了強制執(zhí)行的過程及雙方當事人奔走法院的煩瑣,而且達到了向雙方當事人釋法的目的,有效地保護了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司法觀察

  開辟審執(zhí)銜接“綠色通道”

  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天心區(qū)法院審結涉農民工工資各類案件共113件,其中勞動爭議、人事爭議38件、追索勞動報酬糾紛24件、勞務合同糾紛14件、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24件、建設工程施工糾紛9件、裝飾裝修合同糾紛3件。另有一件,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

  此類案件具有訴訟途徑維權率偏低、發(fā)生領域相對集中、調解撤訴為重要結案方式等特點。

  涉農民工工資案件收案數占該院民事案件比重僅為1.14%。涉農民工工資案件有65件屬于建筑業(yè)領域,占所涉案件總數57.52%。涉農民工工資案件共調解20件,撤訴15件,案件調撤率38.89%。

  “涉農民工工資案件審執(zhí)工作中存在的難點和原因主要是用工形式混亂,訴訟主體選擇難;訴前準備不足,訴訟流程推進難;證據意識淡薄,訴訟主張實現難;財產線索缺失,訴訟標的兌現難等?!碧煨姆ㄔ狐h組副書記、副院長胡精華介紹。

  2017年,天心區(qū)法院涉農民工工資案件平均審理周期52天,其中,追索勞動報酬案件平均審理周期僅為28天。共為農民工追回工資125萬元。該院的舉措主要可歸納為以下幾方面:

  一、開辟立案“綠色通道”,降低維權門檻。

  嚴格落實“立案登記制”,對符合立案要求的涉農薪酬案件優(yōu)先審查、快速立案、迅速分流。建立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綜合服務平臺,引導訴前準備工作,提供“微笑一站式”服務。積極依法采取緩、減、免繳訴訟費等救助措施,對接法律援助中心保障農民工完整訴權。

  二、實行案件繁簡分流,縮短維權周期。

  加快案件審理的進度,對涉農薪酬案件優(yōu)先審判,實行案件繁簡分流,難案精辦、簡案快辦,縮短辦案周期。積極創(chuàng)新法律文書送達方式,借助網絡、媒體等綜合平臺確定被告所在地,及時送達。全面貫徹證據裁判規(guī)則,加強訴訟引導,查明事實。探索建立類型化審判團隊,確保案件處理“同案同判”,專業(yè)高效審判,降低農民工訴訟風險。

  三、多元化解糾紛爭議,減少維權成本。

  實行審判團隊化改革,由法官助理、書記員在庭前送達、證據交換等程序中,及時掌握爭議焦點,對于事實清楚、責任清晰的案件,積極地引導涉訴雙方對所拖欠的工資款項、時間進行確定。同時,大力支持陪審員、司法輔助人員介入庭前調解工作,“上門”為被欠薪的農民工與欠薪用工主體之間進行調處和相關咨詢,保障法官后續(xù)調解的效率、極大縮短了訴訟周期、最大程度保護農民工的基本權益。

  四、提升審執(zhí)銜接效率,保障維權效果。

  充分保障案件的執(zhí)行效果,對符合保全和先予執(zhí)行要求的案件,優(yōu)先辦理、及時執(zhí)行。通過司法網絡查控系統(tǒng)及時固定被執(zhí)行人的財產線索,積極運用法院信息系統(tǒng)同步共享被執(zhí)行人信息,合理利用審計調查等手段發(fā)現財產線索。嚴格登記失信被執(zhí)行人明顯,切實對失信被執(zhí)行人進行信用懲戒。對已執(zhí)結的款項,簡化審批撥付流程,及時發(fā)放給農民工。

  五、大力開展普法宣傳,引導維權方式。

  靈活運用網絡、微信公眾號、媒體等公共平臺發(fā)布相關法律政策及典型案例,教育引導農民工和用工主體樹立良好的法律觀念,積極通過合法合理的渠道主張請求,提高保護自身權益的能力。通過走訪、約談等系列措施,主動向用工主體進行法制宣傳,倒逼其積極履行應盡義務。集中開展現場執(zhí)結工作,營造誠實信用的良好風氣。

  關于妥善解決涉農民工工資案件,天心區(qū)法院民一庭庭長汪瑩認為,可以在通過推行勞動用工實名制、規(guī)范合同文本的管理、完善工資支付保障等制度強化管理職能,規(guī)范勞務市場秩序的同時,綜合多方力量、切實保障農民工權益。比如,強化勞動監(jiān)察執(zhí)法力度、暢通法律援助的救濟渠道和加大工資拖欠信用懲戒力度。